2020年4月21日,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(第十五批)及相关实施规则的通知》(发改环资规〔2020〕640号),通知发布了“名义制热量不大于 14000W的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热风机”和“低温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”两类低温空气源热泵产品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,分别包括在《CEL 042—2020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(冷水)机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》和《CEL 010—2020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》两项实施规则中。
值得注意的是,两类“低温空气源热泵产品”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实施日期都要求“与对应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日期保持一致”。具体要求为:《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(冷水)机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》实施日期与对应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日期保持一致,标识实施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,可于标识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加施能效标识。《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》(修订)实施日期与对应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日期保持一致,标识实施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,可于标识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按修订后的实施规则加施能效标识。
通知还称,该批规则实施有效期为5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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